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室内保洁工作管理,全面提园室内保洁工作管理水平,为师生创建整洁的教学生活环境,结合保洁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校园室内保洁工作,由学院根据实际保洁工作需要,采取招标和实地考察的形式,择优确定保洁公司为校园室内进行保洁工作。
二、与保洁公司签订期限为一年的保洁合同,如在一年期满后,学院对保洁公司的保洁工作比较满意,且学院与保洁公司都有意继续合作,可续签订保洁合作协议。
三、保洁公司须认真履行合同条款,卫生保洁工作达到合同约定要求,认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及权利。
四、学院各接受保洁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检查指导保洁公司保洁员工作。教学楼、办公楼、各训练场馆等分管行政工作负责人及各学生公寓负责人为具体学院保洁工作负责人,后勤处、学工处为全面保洁工作管理、检查负责人,负责对保洁公司保洁情况的检查工作。
五、每月25日前,各受保洁单位具体负责人对本月本单位(楼)的保洁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填写综合保洁情况评定表,由分管保洁工作主要负责人(公寓楼为舍务管理员)签字后,统一交后勤处汇总,作为考核保洁公司保洁情况主要依据,与当月保洁公司保洁费发票一同上报审批。
六、各单位(楼)的保洁情况,后勤处及学工处还将进行每月不少于二次检查,检查在正常保洁工作时间进行,检查内容为保洁员在岗人数、保洁卫生状况、各受保单位满意程度等,与各单位保洁综合考评表一起上报。
七、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检查保洁公司保洁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如保洁员不服从管理,可向保洁公司负责人或学院后勤处、学工处汇报,对拒不服从管理或多次提出改进而一直不认真执行,保洁卫生很差,影响正常教学或师生生活时,将视程度给予保洁公司处罚。
八、在保洁公司保洁期间,如保洁工作未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单位满意,且保洁公司又不认真执行各受保单位提出的意见,服务态度又不好时除对保洁公司进行处罚外,还将视情况按合同解除与保洁公司的合同。
九、保洁公司保洁期间,不得使用除保洁设备和工作必须使用以外的电气设备,如电饭锅、电热毯、电水壶、电炒锅、电暖器等。如在检查中发现将对保洁公司实行处罚。
十、保洁公司在保洁工作中,如捡到贵重物品应及时上交相关部门处理。未经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将非本人物品带出校园。
十一、保洁公司保洁人员应工作认真负责,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搞好与师生关系,员工间团结,如发生打架等行为,将视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